饮食 运动 母婴 保健 生活 养生 禁忌 营养 户外 自测 健身 误区 瑜伽 常识 居家          
 首页 > 资讯 > 医界动态 > 正文

基本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?暂行办法来啦!

2021-12-04 13:57:52    来源:    作者:

 

 
 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,统一经办流程,提升服务水平,近日,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明确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、申请方式、办理流程、待遇衔接等事项。

  《暂行办法》明确,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,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,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。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,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。

  对于待遇衔接,《暂行办法》明确,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,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(含)以内的,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,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,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,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。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,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,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。

  《暂行办法》还明确,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(含2年)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,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,且中断缴费3个月(含)以内的,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,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,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,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。

  此外,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,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,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。

 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,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(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)直接提交申请,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。(来源: 中国网 作者:乔业琼)
 
 
 
上一篇:2021进度条将尽,小感冒可不能跟着我们跨年!
下一篇:国家卫健委: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
 
 
 
栏目最新
 
推荐资讯
 
栏目热门
 

  关于我们 | 联系我们 | 广告服务 | 免责条款 | 意见反馈